如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等等,這些條款及規定都具有一定的反籌劃作用。合理的稅收籌劃,可以合法地減少所得稅的負擔,增加可支配收入。海曙區高效稅收籌劃
割裂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每一種稅看起來是的,有單獨的條例和實施細則,而事實上它們通過經濟行為這一載體,有著或多或少的內在聯系。關于這一點,通過企業所得稅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簡單計算公式可以直觀地看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等-消費稅、營業稅、城建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當我們對公式中涉及的流轉稅進行籌劃時,只有當減少的流轉稅的稅負高于企業所得稅稅負時,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就有可能經過籌劃少交了某些流轉稅,而后可能繳了更多的企業所得稅。海曙區高效稅收籌劃稅收籌劃不是財務部門單獨的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協同配合。
費用列支是應納稅所得額的遞減因素。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劃分為三類:一是允許據實全額扣除的項目,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等。二是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項目,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業務宣傳費、工會經費等三項基金等,企業要控制這些支出的規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圍之內,否則,將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三是允許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以考慮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以充分發揮其抵稅的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企業兼并重組主要稅收優惠政策是指在企業合并過程中,對于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政策。該政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但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適用情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而政策內容則是對于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情況下,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的出資人必須存在于改制重組后的企業,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這意味著在企業合并后,原企業的出資人仍然參與新企業的經營,并且他們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化。稅收籌劃要確保企業整體運營符合政策要求。
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后,才繳納財產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稅務籌劃。企業可以在不違反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適當調整收入確認的時間,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海曙區高效稅收籌劃
稅籌優劃可以包括合理的資產配置、合理的企業結構設計、合理的稅務合規等方面。海曙區高效稅收籌劃
將企業本屬于明顯違反稅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暫且放任不管,使企業對稅收籌劃產生錯覺,為以后產生更大的稅收籌劃風險埋下隱患。,稅收籌劃目的不明確導致的風險。稅收籌劃是為企業價值化服務的,是一種方法與手段,而不是企業的終目的,在這一點上認識不清,也很可能會作出錯誤決定,如有的企業為了減少所得稅而鋪張浪費,大量增加不必要的費用開支;為了推遲盈利年度以便調整“兩免三減”免稅期的到來而忽視生產經營、造成連續虧損等,這種本末倒置的做法,對企業有害無一利,必然導致企業整體利益的損失,從而使得整體稅收籌劃失敗。海曙區高效稅收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