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五)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七)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第九條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一)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果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能提出申請;江蘇信息化專利代理代理商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地方專利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落實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工作。第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認真填寫《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登記表》并備齊有關材料,負責人應對材料內容予以審查并作出機構自檢鑒定,及時報送地方專利管理機關。第九條 涉外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直接報送中國專利局。第十條 地方專利管理機關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年檢材料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材料內容進行核實。簽署意見后的年檢材料應當及時上報中國專利局。江蘇信息化專利代理代理商此外還要對申請的時機、申請的種類進行分析選擇。
對專利代理機構管理條 為了加強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管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導專利代理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根據《專利代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資格、業務狀況和執業紀律等事項進行年檢。專利管理機關和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依本辦法做好相應工作。第三條 凡經中國專利局批準設立或開辦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均應參加年檢。中國專利局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予以年檢注冊。年檢的內容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年檢內容包括:
第十四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視為未通過年檢。第十五條 參加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通過年檢后領取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副本和專利代理機構標識牌。第十六條 對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每兩年一次。年檢時間為年檢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第十七條 中國專利局應當將專利代理機構年檢結果予以公告。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專利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本條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批準,同年9月12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專利代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經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知識產權局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停業或者撤銷的,應當在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內,收回其全部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并向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辦理專利代理人執業證注銷手續。第二十七條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應當在頒發、變更或者注銷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之日起的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并上報有關材料,同時抄送專利代理機構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第二十八條 未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的人員不得以專利代理人的名義,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凡經批準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均應當參加年檢。虎丘區網絡專利代理代理商
對違反本條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江蘇信息化專利代理代理商
第十一條 中國專利局委托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業務培訓等事項進行年檢。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對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人的工作證加蓋“年檢”章,并將專利代理人年檢情況報中國專利局。第十二條 中國專利局對上報的專利代理機構年檢材料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中國專利局可以對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核查。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在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副本上加蓋“年檢”章。第十三條 未通過年檢的專利代理機構由中國專利局根據情況作出警告、撤銷的處罰。江蘇信息化專利代理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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